职业卫生制度

时间:2023-02-24 21:43:36
职业卫生制度

职业卫生制度

在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职业卫生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职业卫生制度1

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造成影响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保障措施。目前,很多企业虽然建立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但可操作性差,有的企业的管理制度只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检查而设立的一纸空文,甚至有的企业完全没有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指用人单位内部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实体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则是由用人单位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管理领导小组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是指取得职业资格的公共卫生医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等,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任或聘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相关负责人的职责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组织领导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卫生事故。

2、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

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不同负责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分管的工作,对其在职业卫生方面应该承担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3、用人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各职能部门都会涉及职业卫生职责,需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职业卫生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职业卫生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4、车间主任和班组长

车间主任和班组长是搞好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关键。车间主任和班组长全面负责本车间和班组的职业卫生工作,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职业卫生的规定和要求,督促车间和班组的职工遵守有关职业卫生的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带领职工切实做到遵章守纪。

企业实施职业卫生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1、企业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一些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职业卫生管理、宣传、治理等工作没有落实到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还是一片空白。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临时性任务指派给部门去完成。这样就造成工作不够系统,没有连续性、没有针对性,达不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的。

2、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但规定不够全面,没有层层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业答为只在给职工做了健康体检就是职业卫生了,只要求某个部门联系、组织体检工作,没有将体检后续的如职业病统计、职业禁忌症的调离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实下去,使得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全面展开。

3、只规定了职能部门的职责,忽略了全员参与――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意见建议、劳动者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未得到体现。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明确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责任制度应具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xx〕111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 ……此处隐藏27968个字……

2、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3、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

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5、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7、做好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丁完好状态,不得

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

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8、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

9、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体检者本人。

10、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

11、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12、生产岗位职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13、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蠹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是指煤气车间、加油站、氧气经营部、蒸汽转供站、热媒炉、配电问、焙烧电捕、三五油压机等部位。

2、安全设备、设施是指防爆膜、CCB测仪、com警仪、空气呼吸器、各种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附件、绝缘工具、消防和防洪等用丁安全生产的所有设备、设施。

3、所有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必须是有资质的单位生产。

4、主管职能部门必须做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建立设备档案。

组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等知识的培训。

5、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使用部门要认真做好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并经常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6、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坚持“专人负责、共同管理”,操作人员要严格

遵守操作规程,定期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丁完好运行状态。

7、职能部门定期组织专业检查,定期进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结果载入设备档案。

8、经检测不合格的安全设备、设施必须及时更换,并贴上“不合格”标签,撤离生产场所。

9、安全设施、设备不准随意停用、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故意破坏或损坏安全设施。否则,将由职能部门严肃处理。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煤气中蠹等事故场所的设计、安全设施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2、易燃易爆场所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有防火、防爆设施,作业现场禁止使用撞击产生火花的工具。

3、易燃、易爆、有蠹物品一定要有专人负责运输、专人保管,严格执行领用制度。

4、在有煤气可能泄漏、扩散的场所,设置CO监测仪、应急救援器材,并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使用。

5、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

6、在与易燃、易爆相通的设施、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办理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7、在进入煤气发生炉、煤气管道前,必须进行蒸汽吹洗、置换,监测合格后,办理入罐作业证。入罐作业时,罐外必须安排足够的监护人员。

8、易燃、易爆、易中蠹场所的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如因检修需要拆除,检修完毕后必须按规定安装。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危险作业是指入罐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动土作业、禁火区域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空作业、大型设备检修作业、配电场所检修、煤气带气检修作业等存在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2、危险作业所在部门作业前必须及时上报主管职能处室。

3、进行危险作业前,所在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作业方案,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项目和现场安全责任人。

4、危险作业所在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必须按危险作业的分类办理相关的作业票证。

5、进行危险作业时,所在部门、项目实施部门、主管职能处室必须指定专人到现场检查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护。

6、如果是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公司进行危险作业,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同时在施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安环处审查。施工时,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督和管理。

7、危险作业完成后,所在部门、项目实施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检查施工现场,确保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1、劳动保护用品由安环处审核,并督促营销公司仓库按规定发放,发放范

围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2、劳护用品发放的具体方案,由安环处、人事处结合本公司工艺、技术、

工种等的实际情况拟定,报上级领导批准后实施。

3、领用劳护用品,需对照个人劳护用品发放计划,由部门核算员统一开领

料单送安环处核定签字后方可领用。

4、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如在公司内部调动,凭人事处调令

按新工种标准发放,调整劳护用品标准和发放年限。

5、长期病假(包括半年以上外出学习、培训、借出、育婴等人员)一切劳

护用品,暂不发放,回公司上班后按脱离生产岗位时间顺延。

6、各级领导要经常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劳护用品。安环处应定期对本公司劳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因不正确使用劳护用品而造成安全事故者应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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